女老板有钱离婚怎么处理

时间:2024-09-28 19:42:24
女老板有钱离婚怎么处理

女老板有钱离婚怎么处理,女老板手中握有很多的财产,男女之间当感情破裂后,财产应该如何分配,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女老板有钱离婚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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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虽原、被告未就赠与事宜达成书面协议,但结合原、被告之间就赠与事宜多次进行协商且已履行,可认定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

关于该赠与合同的主体,虽赠与款项的获得方为被告陈某,但该赠与合同系原告分别与二被告就二被告的离婚事宜及原告与被告何某重新组建家庭多次协商后所达成的合意,故本案的赠与合同主体应认定为原告与二被告。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现二被告实际取得的赠与款项应当返还给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另因原、被告就上述赠与款项涉及的事宜均存在过错,故原告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被上诉人朱某某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上诉人陈某和何某共同返还案涉300万元款项的请求无法成立

  

(一)朱某某向陈某给付案涉款项的行为并非赠与

本案各方均对被上诉人朱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及同年12月15日共计向上诉人陈某转款300万元、朱某某介入陈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后引发的前述给付行为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朱某某主张的前述给付原因不能成立,陈某及何某的前述抗辩具有合理性。

首先,朱某某陈述系陈某主动联系其要求支付案涉款项,但该陈述与双方于2018年10月12日转账当天聊天记录显示诸如“我没脸求你原谅”“不请求你原谅我们,只请求你让他能见孩子。200万的代价也是我诚心的赎罪。”朱某某举示的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明确具有向陈某赠与的意思表示,毋宁系代何某向陈某支付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等费用

(二)朱某某不能以案涉给付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向陈某主张返还

承前所述,朱某某向陈某所为给付并非赠与,而系代何某所为给付。对于该给付行为之效力,朱某某认为其给付违背社会良好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本院认为,朱某某所为给付既非陈某“借婚姻索取财物”。

其次,陈某作为该事件的.受害方,在得知何某出轨、自己身患重疾且作为介入其婚姻的朱某某直接上门的境况下,要求何某提供足够的经济补偿及子女抚养费用,该行为明显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朱某某可基于其与何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另寻救济

经当庭释明,朱某某坚持要求两上诉人共同返还案涉300万元款项。如前所述,本案系朱某某代何某向陈某所为给付。何某陈述,朱某某向陈某所为给付系基于其向朱某某借款所致且双方关系破裂后已进行了清理结算。

综上所述,陈某、何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基于二审出现的新证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3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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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双方可以签署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内财产的归属,也可以将婚前财产重新约定权属。

2、男方用钱签借条。

很多家庭贷款买房,一般男方婚前已经买了,结婚后女方搬过去住。一方工资还贷,一方工资用于生活,这种情况如果男方家庭有大额用钱,男方的钱都还房贷了,这时候就需要女方支援。女方如果不给双方闹矛盾,给了心理不痛快,怎么办?可以让男方签署书面借据。

3、女方婚前的财产最好不要动。

很多时候,为了买学区房、换大房子等情况,女方往往将自己婚前的房子卖掉,然后将卖房款加上夫妻共同财产买套新房,这样的`情况非常多,但一旦遇到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会非常被动。

  

如果真的要这么做,建议在买房前,夫妻间写好协议。

4、如何婚前有股票、基金账户,不建议操作,有了操作收益算共同财产。

5、如果婚前女方有大额存款,可以购买人身保险做资产分离。

6、夫妻存续期间,女方一定要掌握夫妻财产状况,不能为了照顾家里和孩子,连最基本的有多少钱,在哪都不知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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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后男方不挣钱分割财产还是需要遵循平等分配的原则。虽然男方没有工作,但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男方有权分割其中的一半。如果男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女方可以要求多分割一些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

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

  

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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