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开我的车出了事谁负责
朋友开我的车出了事谁负责,车是现在人们出行的一个必备工具,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都会发生一些出借车辆的事情,借给别人的车出来事情要怎么办,朋友开我的车出了事谁负责,来看看吧。
朋友开我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
如果车辆手续一切正常,借车人有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车主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险后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部分由实际驾驶人承担。
如果车辆手续、状态不正常,或者借车人没有驾驶该车型的驾驶证,那么车主和驾驶员将承担共同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要不要赔?
对于车主来说,借车给别人用最怕的就是出事故。车子受损不说,如果出了人员伤亡还会扯上一大摊子事。甚至还有的人说,借车给人出了事故,车主也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让很多车主觉得冤枉。
对方有合法驾驶证 车主无赔偿责任:其实在以前只要把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车主无论如何都有连带赔偿责任的。但自从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以来,就明确规定:借车给他人使用后出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和驾驶员承担,车主如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车主无过错呢?
要符合3个条件:
1、借车的人有驾照且未吊销和过期。
2、驾照类型符合驾驶车型,例如C2类型的驾照就不能开C1类型的驾照。
3、对方借车时是否有酒驾、毒驾等法律禁止行为。
对方肇事后逃逸 车主无赔偿责任:
有些车主比较倒霉,车借出去了,对方肇事了,又逃逸了,受害人还找上门索赔了。这可怎么办?该不该赔?其实这种情况,车主也无需赔偿。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车辆借出后驾驶人肇事逃逸,由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对方无赔偿能力 车主要垫付:
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失较大,导致肇事司机赔偿不了。法庭会判决车主垫付赔偿金,但垫付金额不会超过汽车自身价格。事后,车主可以向肇事司机或者其家属追讨垫付的金额。
保险赔不赔?
借车给别人使用,除了担心会有连带的法律赔偿责任之外,还有一个最让车主担心的东西,那就是出事故后保险赔不赔。其实只要不是以下两情况,都可以获得赔偿。
未经车主同意2次转借 保险不赔:
在保险的免责条款当中,有一条明确规定: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开他人车出车祸的谁赔偿
对于借用或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应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担责任,如果无力赔偿,则车主负责垫付。有三种情况须特别予以注意:
1、出借人(出租人)有偿将自己的机动车借(租)给借用人(租用人),此时,出借人(出租人)仍然是机动车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归属者,因此出借人(出租人)应当作为责任的承担者,借用人(租用人)与出借人(出租人)均是赔偿义务人。
2、出借人(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出租人)明知借用人(租用人)无驾驶资格和技能仍然出借(租)的`,借用(租用)关系双方当事人均为赔偿义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受雇人擅自将雇用人所有的机动车借(租)给他人使用的,由于受雇人的行为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雇用人虽然对机动车具有管理责任,但不是事实上运行机动车,也不能取得运行利益,因此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而由受雇人与借用人(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借用人(租用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借(租)的,依此原则处理。
二、开他人车出车祸的如何赔偿
1、被保险人将车辆租借给个人使用时,要看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是采用从车主义、从人主义,还是从车兼从人主义。
如采用从车主义,即未指定驾驶人的,只要使用人未将该车投入商业营运,则不应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因驾驶人的变化而使危险程度发生变化。
如采用从人主义,即指定驾驶人的,则不仅要根据保险费率调整系数表中相应的指定驾驶人、性别、驾龄、年龄等系数,来判断使用人控制的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是否增加,还要看使用人是否将该车投入商业营运。
2、被保险人将车辆租借给单位使用时,要看单位性质及使用车辆的用途。
要根据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的规定,来判断租借后使用人控制的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是否增加。如租借给非营业企业、机关等费率低于非营业个人车辆的单位,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并未增加。如租借给汽车租赁公司等费率高于非营业个人车辆的单位,则增加了危险程度。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未指定驾驶人,出险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只要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那么保险公司在车辆出险后,并且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原告的租赁行为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那么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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